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823-2号
司徒笑琴: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圃分公司诉被告司徒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6823-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付清拖欠原告的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物业服务管理费2118.6元、公摊水费30元、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公摊电费291.95元,合计金额2440.5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卢柱平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