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060-2号
高智明:
本院受理原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诉被告高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7060-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至2023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8991.1元及违约金(按每日3‰计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的违约金为18035.96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和众路3号禾粤尚德居一期地下负二层人防143号车位的物业管理费750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分摊水电费670.1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27日10时00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