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8720号
刘新秀:
本院受理原告谭泳超诉被告刘新秀、谭健鸿、梁瑞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现通知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谭健鸿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902000元及利息839380.61元(从借款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按四倍LPR计算利息,详见利息表,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判令刘新秀、梁瑞安对谭健鸿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妙珍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7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