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173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爱锋龙五金厂诉被告佛山市龙伟智能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秦土生、李志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4-22 18:26:09

 

2024)粤0605民初1734号

李志会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爱锋龙五金厂诉被告佛山市龙伟智能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秦土生、李志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173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爱锋龙五金厂与被告佛山市龙伟智能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签订的《机器人激光焊接工作站购买合同》;二、被告佛山市龙伟智能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款项120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爱锋龙五金厂;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爱锋龙五金厂应同时将所购的机器人激光焊接工作站(具体配置详见《机器人激光焊接工作站购买合同》)退还予被告佛山市龙伟智能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三、被告佛山市龙伟智能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赔偿违约金8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爱锋龙五金厂;四、被告佛山市龙伟智能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律师费15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爱锋龙五金厂;五、被告秦土生对被告佛山市龙伟智能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爱锋龙五金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50元,由被告佛山市龙伟智能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秦土生负担154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154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14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92元,由被告佛山市龙伟智能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秦土生负担109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