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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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1706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诉被告佛山昌晟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同盛昌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2 17:36:1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深圳市同盛昌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22)粤0605民初1706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诉被告佛山昌晟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同盛昌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17068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佛山昌晟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大沥手机商城合作协议》(落款时间2014年8月15日)、《关于<大沥手机商城合作协议>的补充(修订)协议》(落款时间2015年9月22日)、《关于<大沥手机商城合作协议>的补充(修订)协议》(落款时间2019年12月31日)、《<大沥手机商城合作协议>主体变更合同》(落款时间2020年2月24日)于2021年11月18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佛山昌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19日的租金790588.99元及违约金(以310711.83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1日起、以310711.83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1日起、以169165.33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21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予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三、被告(反诉原告)佛山昌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占用费245117.11元予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四、被告(反诉原告)佛山昌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水电费31501.6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自2022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五、被告(反诉原告)佛山昌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深圳市同盛昌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恢复原状的费用736062.07元予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昌晟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17.31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已预交109405.02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负担9303.54元,由佛山昌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413.7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深圳市同盛昌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21413.77元诉讼费中的11160.6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78687.71元(109405.02元-30717.3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反诉费11400元(佛山昌晟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昌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修复方案鉴定费43000元、修复费用鉴定费10650元,合共53650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已预交),由佛山昌晟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同盛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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