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窦元林、王凤珍、窦锡彪:
本院受理原告梁志伟与被告窦元林、黄钻英、林家捌、第三人王凤珍、窦锡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4026号案件的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下午2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国俊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何丽斯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