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89号
曹良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老钟批发水鱼店诉被告曹良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开庭时间变更为2024年6月5日9时15分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十八号室公开开庭审理,原定于2024年5月16日9时15分的开庭取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