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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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南海汇浩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坚、李伟、第三人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2 10:09:3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55号之一    

李坚、李伟

    原告佛山市南海汇浩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坚、李伟、第三人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55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汇浩卫浴有限公司返还其出资的款项59400元及支付截至2011年12月7日的利息52.87元,并以594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李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汇浩卫浴有限公司返还其出资的款项39600元及支付截至2011年12月7日的利息35.26元,并以396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三、被告李伟、李坚对上述彼此出资义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87.36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李伟、李坚共同负担3537.36元。原告负担的诉讼费,由管理人从处置财产的价款中向本院交纳。被告李伟、李坚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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