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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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5741号原告何华坚与被告佛山市中都金属有限公司、陈媛琦、陈舒微、陈达枝、邓海辉、佛山市中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诺汉、陈国彪、陈志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19 17:53:2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741号

佛山市中都金属有限公司、陈达枝、佛山市中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诺汉、陈国彪、陈志彪

本院受理原告何华坚与被告佛山市中都金属有限公司、陈媛琦、陈舒微、陈达枝、邓海辉、佛山市中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诺汉、陈国彪、陈志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741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九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887017.49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887017.49元为本金,自2022年5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1.5倍LPR)即年利率5.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8日逾期付款损失为76878.9元]2.九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国俊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625900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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