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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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5320号原告招莉茵与被告招莉娜、潘健、邓建华、郭国林、李国超、何建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19 17:51:5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320号

邓建华

院受理原告招莉茵与被告招莉娜、潘健、邓建华、郭国林、李国超、何建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320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六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滘中前街5号房产搬出并将房屋恢复原样交给原告招莉茵;2.被告招莉娜、何建国潘健共同立即支付原告招莉茵1301号房屋占有使用费21000元(按每月1400元的标准,自2022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8日);3.被告招莉娜、何建国共同支付原告招莉茵1401号房屋占有使用费19500元(按每月1300元的标准,自2022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8日);4.被告招莉娜、何建国郭国林共同支付原告招莉茵1403号房屋占有使用费15000元(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自2022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8日);5.被告招莉娜、何建国李国超立即支付原告招莉茵1404号房屋占有使用费19200元(按每月1280元的标准,自2022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8日);6.被告招莉娜何建国立即支付原告招莉茵1302、1303、1304、1402号房屋占有使用费60000元(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自2022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8日);上述费用小计:134700元(自2022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8日)7.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季鑫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625143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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