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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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7196号原告生活家地板工程(中山)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龙光铭骏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龙光智慧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光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诺网供应链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判决书

区人民法院2024-04-19 17:49:4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7196号    

深圳市前海龙光智慧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生活家地板工程(中山)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龙光铭骏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龙光智慧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光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诺网供应链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71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89286.97元予原告生活家地板工程(中山)有限公司;二、被告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以42976.28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9日起、以46310.69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生活家地板工程(中山)有限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三、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生活家地板工程(中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2317.4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270.65元,由被告润景公司、龙光工程公司负担 2046.75 元。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 2046.75 元,由本院予以退还。两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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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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