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552号
陈以香: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陈德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8552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463元,并支付以2246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2年5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2日的利息6244.7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7月4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