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苏立强、佛山市强顺运输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欧林方与被告苏立强、佛山市强顺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9584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苏立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17000元及以尚欠金额为本金自2024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予欧林方;二、驳回欧林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欧林方已预付),由苏立强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欧林方,本院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