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295号
佛山市途佳小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唐欣伟与被告佛山市途佳小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唐欣伟与被告佛山市途佳小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1月9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途佳小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押金1500元予原告唐欣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