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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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563号原告崔中华诉被告佛山市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4-19 16:56:3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63之一

佛山市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崔中华被告佛山市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56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押金3000元及预存水电、管理费、公摊费866.55元予原告崔中华;

二、驳回原告崔中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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