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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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19501号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设发展总公司与被告叶清棉、麦永汝、第三人汤海珍、朱益立、向远瑞、佛山市南海大湿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林建宏、林建华、林观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4-19 16:19:2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建宏、林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设发展总公司与被告叶清棉、麦永汝、第三人汤海珍、朱益立、向远瑞、佛山市南海大湿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林建宏、林建华、林观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19501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叶清棉、麦永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012年12月13日《旅游项目合作协议书》项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安村“南海大湿地主题公园”的土地(南由拓展基地交界至南海大湿地路口边,西由餐厅花基边至东面北江大堤边)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设发展总公司;二、被告叶清棉、麦永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计至2023年4月27日的占有使用费5128.77元,并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第一项土地之日止按112332元/年计付占有使用费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设发展总公司;三、被告叶清棉、麦永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水电费12018.43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设发展总公司;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设发展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139.1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39.1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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