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钦杰: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6641号原告徐杰诉被告林钦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6641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林钦杰赔偿原告徐杰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9324.79元;2.判令被告林钦杰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被告林钦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桂颜独任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6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41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