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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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6608号原告程炜琪诉被告潘嘉仪名誉权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19 15:37:4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潘嘉仪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6608号原告程炜琪诉被告潘嘉仪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6608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害;2.判令被告对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QQ、抖音、微博、小红书等平台及佛山日报公开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因原告被侵权依法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桂颜独任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6149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41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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