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85-9号之一
张爱文、任军: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张爱文、任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85-9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爱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6172.1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23年7月3日,利息(含罚息)28896.38元;此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含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二、被告张爱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800元予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三、被告任军应对被告张爱文上列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17.37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