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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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8549-7号原告佛山天之合酒吧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德勇、黄景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19 15:26:1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曾德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天之合酒吧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德勇、黄景伟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8549-7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曾德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天之合酒吧有限公司返还款项36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23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佛山天之合酒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50元(佛山天之合酒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曾德勇负担50元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佛山天之合酒吧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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