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718号
黄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紫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718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紫牛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佛山市紫牛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1962.54元),由佛山市紫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紫牛纺织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1937.54元,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佛山市紫牛纺织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退回予佛山市紫牛纺织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