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649号
黄俊坚:
本院受理原告于舜筠与被告黄俊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649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9990元,利息按照借条所写年利率3%计算,从2023年11月8日起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24日利息合计13.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所花费的律师费6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26日15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