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685号
曾秀群:
本院受理原告林日明与被告曾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685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利息(其中900000元利息从2019年2月25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100000元利息从2019年3月2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4日止308427.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芸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25日9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