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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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5982号原告佛山市梓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乾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马卡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邓海媚、孔祥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17 18:36:3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982号

孔祥岳

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梓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乾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马卡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邓海媚、孔祥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982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78017.5元及利息21723.41元(以尚欠货款378017.5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市场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11月9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国俊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62090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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