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徐翠菊:
本院受理原告毛家芹与被告徐翠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5441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9934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货款399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董睿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