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7261-2号之一
王洪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向东贸易部诉被告王洪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726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王洪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向东贸易部支付货款95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55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的标准计算);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向东贸易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6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向东贸易部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元,被告王洪均负担5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