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149号
佛山市南海冠杰玻璃工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越捷筛网经营部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冠杰玻璃工艺有限公司、袁永山、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3149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佛山市南海越捷筛网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佛山市南海越捷筛网经营部已预交50元),由佛山市南海越捷筛网经营部负担。佛山市南海越捷筛网经营部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佛山市南海越捷筛网经营部书面申请,本院退回予佛山市南海越捷筛网经营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