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508号
彭浩麟:
本院审理原告李亦珏诉被告彭浩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550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彭浩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33000元予李亦珏。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李亦珏已预交),由彭浩麟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李亦珏,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