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689号
邝甫强:
本院审理原告罗煦雄诉被告邝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468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邝甫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83570元、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罗煦雄;二、邝甫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9000元予罗煦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6.13元(罗煦雄已预交),由邝甫强负担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罗煦雄预交的1066.13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退还予罗煦雄。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