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0916号
深圳市中科物资材料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罗村银星金属线槽厂与被告深圳市中科物资材料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5民初3091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09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佛山市南海罗村银星金属线槽厂撤诉。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84.71元(佛山市南海罗村银星金属线槽厂已预交11969.43元)、财产保全费4604.72元,合计共10589.43元,由佛山市南海罗村银星金属线槽厂负担。佛山市南海罗村银星金属线槽厂多预交的受理费5984.72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佛山市南海罗村银星金属线槽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