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梁献兰: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克文、梁献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482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至2023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10542.9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3年10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费”)24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至2023年8月的公摊电费1071.62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至2023年7月的公摊水费59.34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述拖欠的总费用为本金自2019年3月起至实际付清偿日止按日利率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给原告,暂计至2023年10月18日为27571.19元);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1-5项合计39485.0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尹红丹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