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游凯淳:
本院受理原告奥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游凯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的(2023)粤0605民初26938-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奥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