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44号
李红、王蓥:
原告佛山市海美亿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王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44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海美亿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3185.75元(佛山市海美亿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92.88元,由佛山市海美亿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海美亿家具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1592.8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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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