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487号
佛山市鑫祥杰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红诉被告佛山市鑫祥杰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63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的利息(以5063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45%标准,从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晟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17日10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十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