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552号
李志安:
本院受理原告石建芬与被告李志安、何海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1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71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9日为3734.5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晟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17日9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十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