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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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7552号原告石建芬与被告李志安、何海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08 17:56: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552

李志安

本院受理原告石建芬与被告李志安、何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1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71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9日为3734.5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晟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6月179在本院大人民法庭十七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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