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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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5213号案原告何建雄诉被告何建文、何建琼、何剑萍继承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08 17:39:0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何剑萍

本院在审理(2023)粤0605民初25213号案原告何建雄诉被告何建文、何建琼、何剑萍继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5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登记在梁建瑞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育英路1号住宅楼17幢504房的不动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123833号A,国有土地使用证:佛府南国用(2010)第0708951号,地号:0704012572]由何建雄取得百分之四十份额,由何建琼、何建文各取得百分之三十份额。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建雄负担920元,被告何建琼、何建文各负担69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何建雄。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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