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0169号
惠州市三生滋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生气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三生滋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0169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惠州市三生滋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生气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484.86元,及以77484.86元为本金从2022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佛山市生气元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惠州市三生滋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为1758.88元(佛山市生气元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生气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88元、惠州市三生滋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55元。惠州市三生滋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生气元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