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执异103号
陆注略、桂坤坤、佛山多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邱英松与被申请人陆注略、桂坤坤、被执行人佛山多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10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103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陆注略为本院(2023)粤0605执9209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7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多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桂坤坤为本院(2023)粤0605执9209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2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多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