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执异105号
陈钦鹏、刘建军、甘宗宝、佛山市南海金熙喜宴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梁楚发、罗德荣、郑丽、陈森源、严立芳与被申请人陈钦鹏、刘建军、甘宗宝、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熙喜宴餐饮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10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105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甘宗宝为(2023)粤0605执14366、14524、20038、14520、1455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6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熙喜宴餐饮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二、驳回申请人陈森源、罗德荣、郑丽、梁楚发、严立芳的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