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执异155号
付胜、戴绍华、佛山市国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精久制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付胜、戴绍华、被执行人佛山市国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15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155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付胜为(2023)粤0605执474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12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国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戴绍华为(2023)粤0605执474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8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国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