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州鸿运恒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李盛桂: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5526-1号原告陈少容诉被告广州鸿运恒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李盛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526-1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900元并从付款之日起按国家银行的利息计付至款项还清日止;2.案件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曾婉慧担任审判长独任审理,于2024年5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丹灶法庭第四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