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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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芳与被告刘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6432号

区人民法院2024-04-03 17:40:2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卓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芳与被告刘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6432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250000元及利息16097.22元(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自2020年9月15日起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7日为16097.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晓霞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6月12上午1000在本院审判楼第3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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