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山市红点化工有限公司、王刚、林林、何攀: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明信金属包装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红点化工有限公司、王刚、林林、何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153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中山市红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王刚、被告林林、被告何攀向原告支付货款392020.6元及利息9643元(利息以392020.6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暂计至2023年10月1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四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和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宇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