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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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4669号原告佛山市捷丰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丰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郑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01 17:16: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4669

佛山市丰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郑友明

院审理原告佛山市捷丰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丰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郑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4669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佛山市丰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郑友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7447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10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佛山市捷丰铝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0.61元(佛山市捷丰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丰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郑友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迳付予佛山市捷丰铝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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