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605民初29799号之一
吴海华、黎剑英: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云之谷科技有限公司、吴海华、黎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佛山市云之谷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依法上诉,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9799号案的民事上诉状。佛山市云之谷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3)粤0605民初2979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由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