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08号
扬州观之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华尔思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观之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08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华尔思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934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4348.5元(广东华尔思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674.25元,由广东华尔思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广东华尔思家具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9674.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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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