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622号
林少红、谢权英: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大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少红、谢权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622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0464元及利息(以50464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23年9月18日;以40464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6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