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918号
佛山市时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仁玉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佛山市时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918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197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日起按年利率5.475%(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加计50%)计算至付清款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4日11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