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654号
林少红、谢权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嘉俊诉被告林少红、谢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654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1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4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