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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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4686号原告李永芬诉被告张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01 17:06: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686号

张修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芬诉被告张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4686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4.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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